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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招商优惠政策

【来源】  2007-3-20 15:24:58【 】 【浏览次数】 【打印】【关闭】【收藏】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境内外客商来如东投资兴业,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对全县招商引资政策明确如下:

 

   1、工业用地以江苏省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实施出让供地的,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含内资折算)以上,注册资本全部到账,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的,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由县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的奖励。

 

  2、国家规定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外资企业对财政的贡献额达我县财政收入年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地方所得税由县、镇(区)财政分别奖励给企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其它扶持措施按如东县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相关政策执行。

 

  3、凡落户开我区的新办工业项目,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地方性基金和费。

 

  4、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符合县政府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颁发绿卡项目证书,给予建设环节规费减免政策扶持,绿卡项目生产性基建部分,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的,在建筑总面积10%以内的,减半征收建设环节的政府性规费。

 

  5、继续对引进外资和县外境内资金的项目实行引荐政策,县财政对项目注册资金到账额超过60万美的项目进行奖励,即单个项目注册资本到账按60300万美元、300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三个档次,对项目引荐人分别按引资额的8‰、10‰、12‰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对引进的县外境内工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折算成美元后,按照同等档次奖励标准的50%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荐奖每半后结算一次,计入引荐人账户,待该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兑付应奖额的50%,在规定时间内注册资金全部到账,且项目竣工投产时,再兑现应奖额的50%。对政府以人案方式给予优惠的重大项目的引荐奖标准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6、工业项目的业主,租凭开发区标准厂房的,五年内的租金以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的标准,按现行财政体制,在镇(区)财政新增加的财务和中予以奖励。

 

  7、加大对开发区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项目贴息扶持,按如东县工业项目贴息基金管理办法,对在开发区新区、化工园区内投入的重点项目提高一个档次的标准给予贴息。

 

  8、中介性、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进区企业办理房地产、土地、资产抵押需进行价格评估时,其评估收费按规定评估费率相应档次最低标准的30%收取,登记费(鉴证费)减半征收。资产抵押评估的有效期为三年,属同一企业同类性质在评估有效期内,因转贷等融资需要,需再次进行评估登记的项目,只收登记费(鉴证费),不再收取评估费。

 

  9、对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政府发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交通绿卡教育绿卡就医绿卡。凭卡县内公路收费站当年免费通行;其直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无条件择校;直接就诊,无须挂号。

 

  10、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含内资折算)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县政府将视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财政贡献份额等因素以个案方式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本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相关文件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在此前已达成投资意向协议的,如相关条款与本政策有不一致的,原则上执行协议条款,但必须在2005年3月底前签定正式投资协议或合同。逾期未签正式协议或合同的,不再执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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