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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来源】  2007-5-28【 】 【浏览次数】 【打印】【关闭】【收藏】

一、总体要求和立项原则

(一)总体要求

滩涂(指20世纪50年代以来所匡围的沿海垦区(含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的江滩)、潮间带和潮上带)开发实行政府规划、财政引导、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省级滩涂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统一规划,会有关部门审批。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滩涂围垦开发和市、县滩涂围垦开发项目。

(二)立项原则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立项原则。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滩涂围垦,适当用于已围垦区的基础设施等配套开发。滩涂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项目审批、统一验收的要求,实行项目管理。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因素分配法,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五个阶段。省直单位承担省级围垦开发任务,围垦开发新增的耕地指标,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其使用的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作为新增国家资本金,通过实体化开发,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起滚动开发机制。

二、资金筹集和使用

1、省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程序确定每年省级用于滩涂开发的资金规模。根据财政资金因素法确定省级财政资金的投资规模,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滩涂围垦开发投入。

2、按照公共财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滩涂开发的基础性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由财政资金无偿投入。对已围垦的综合开发项目,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滩涂开发,财政资金通过贴息或定额补助予以扶持。

3、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垦项目:主要用于海堤土方,海堤护坡与保滩工程,引、排水闸,海堤防护林带,企业自建并管理的海堤维护费等。

(二)垦区配套项目:主要用于大、中沟(级)以上土石方,新建、改建大、中沟(级)以上配套建筑物,垦区骨干交通道路,新建、续建机电排灌站、井及其配套的输变电线路及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网等。

(三)项目前期工作: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专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苏财农发〔2002〕43号)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在财政投资总额的2%额度内控制使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立项条件

1、滩涂围垦开发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履行法定批准手续,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具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涉海的围垦、开发等项目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2、新围项目规模要在1000亩以上。已围垦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应以农业为主,必须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滩涂开发要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围垦项目和垦区开发项目必须重视科技推广应用,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四、项目前期准备

1、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实施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围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另行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3、评估论证。围垦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垦区配套项目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经评估论证可行的,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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